海尔被罚1234.80万元:真正的“致命伤”是纵向垄断

 

海尔

据国家发改委通报,近日上海市物价局对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1234.80万元。

这张大罚单在国内家电行业中并不多见,多位业内人士直言,这是最近几年家电业因垄断而被开出的最大罚单。据了解,价格是品牌商对经销商常用的管控手段,类似行为在业界已经司空见惯,这份罚单的开出引发业界反思如何适应《反垄断法》。

一位知名家电厂商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他们会向经销商发布价格调控文件,但是为了避免触犯法律,一般都会咨询律师。据了解,市场“垄断”行为并不只是针对几个企业的联合行为,单一企业的上下游限制,也可能涉嫌垄断。

“纵向垄断”是被罚主因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告,涉事3家公司分别为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商信息显示,3家公司均为海尔集团或其相关公司的下属公司。

法律界普遍认为,《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其中横向垄断主要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不同品牌通过某种合作,达成垄断协议,这在《反垄断法》的第13条有明确规定;而纵向垄断则主要是指同一品牌上下游之间的某种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报,上述3家公司所触犯的是《反垄断法》的第14条,属于纵向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调查认为,三公司通过发布销售政策、向经销商发送市场秩序管理公函、与经销商签订含有限价要求的经销协议等手段,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同时,通过发布零售限卖价指导书(价值链表)、收取经销商乱价罚款、对屡次乱价的经销商暂停供货、停止合作等方式实施了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协议,属于被禁止的垄断协议。发改委认为,3公司的行为触犯了该条款,排除、限制了市场价格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改委表示,3公司已经主动整改,并积极缴清了罚款。南方日报记者就此事向海尔相关人士进行采访,但该人士表示,暂不做回应。同时记者也了解到,在行业内,不少从业者认为垄断只存在多方联合的“横向垄断”,而对“纵向垄断”则经常忽视。

最低限价限制经销商经营自主权

这张罚单的开出,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家电行业资深分析师刘步尘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价格来对经销商进行管理,是家电行业以及其他一些行业的普遍做法,限制最低价格,一方面可以确保经销商盈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规范市场,防止经销商“窜货”。

他举例称,假设某品牌产品在广东的售价为1000元,在不限价情况下,如果在广西的售价为1300元,那么经销商就有可能从广东拿货到广西卖。这就是业内一直打击的经销商“窜货”行为,而品牌商所做的最低限价,则可以有效限制此类事情的发生。

一位知名家电品牌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他们经常会向经销商发布价格限制的文件,但是一般都会先咨询律师,“以免‘踩雷’”。

不过,上海知名反垄断法律师方正宇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际的商业行为中,很多人都认为不允许低于某个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司空见惯,但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这就属于一种垄断行为。

“本意上是为了鼓励经销商之间展开竞争,避免以最低限价来扼杀市场竞争环境。”方正宇说,“这种最低限价行为还会限制经销商的经营自主权,以往经销商常常只能逆来顺受,现在则可以通过曝光或举报的方式,来争得主动权。”不过,方正宇也坦言,现在,品牌商在对经销商价格的限制上,会更加隐蔽。

据了解,在此之前,国内曾查处多起类似的纵向垄断案件,涉事者不乏强生、奔驰、五粮液、茅台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纵向垄断领域中,本次属于正常执法,和之前的案件一样。 

抢沙发

昵称*

邮箱*

网址